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稅務咨詢
關于研發費用扣除,財政部和稅務總局聯合下發的自2016年1月1號執行的《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》(財稅[2015]119號,以下簡稱119號文),廢止了之前一直執行的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<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(試行)>的通知》(國稅發[2008]116號,以下簡稱116號文)和《關于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》(財稅[2013]70號,以下簡稱70號文),119號文盡管延續了116號和70號文的諸多規定,但還是有一些重大的區別,既有優惠力度加大的內容,也有對優惠力度適當限制的規定。本文結合116號文和70號文,解析119號文的規定。包括以下問題:
一、適用的納稅人范圍未變
二、研發活動范圍有增有減
三、不再限制研究技術范圍
四、研發費用擴圍與限制并舉
五、合作開發沒有變化
六、委托開發重大變化
七、集團組織研發基本沒變
八、會計核算要求
九、2015所得稅匯繳是否執行
十、潛在風險
一、適用的納稅人范圍未變
還是僅適用于居民企業,119號文與以往沒有變化。
二、研發活動外延有增有減
對研發活動的定義,沒有本質變化。都是“指企業為獲得科學與技術新知識,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,或實質性改進技術、工藝、產品(服務)而持續進行的具有明確目標的研究開發活動(系統性活動)?!辈煌氖?,116號文進一步解釋了研發活動的內涵,也原則性地規定常規升級或直接應用,不屬于研發活動。119號文,則在新增創意設計可以加計扣除的同時,直接詳細列明哪些不屬于研發活動,不得加計扣除。
(一)新增創意設計支出可加計扣除
企業為獲得創新性、創意性、突破性的產品進行創意設計活動而發生的相關費用,可按照規定進行稅前加計扣除。
創意設計活動是指多媒體軟件、動漫游戲軟件開發,數字動漫、游戲設計制作;房屋建筑工程設計(綠色建筑評價標準為三星)、風景園林工程專項設計;工業設計、多媒體設計、動漫及衍生產品設計、模型設計等。
(二)不屬于研發活動的項目
1.企業產品(服務)的常規性升級;
2.對某項科研成果的直接應用,如直接采用公開的新工藝、材料、裝置、產品、服務或知識等;
3.企業在商品化后為顧客提供的技術支持活動;
4.對現存產品、服務、技術、材料或工藝流程進行的重復或簡單改變;
5.市場調查研究、效率調查或管理研究;
6.作為工業(服務)流程環節或常規的質量控制、測試分析、維修維護;
7.社會科學、藝術或人文學方面的研究。
三、不再限制研究技術范圍
116號文規定企業從事《國家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》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等部門公布的《當前優先發展的高技術產業化領域指南(2007年度)》規定項目的研究開發活動,才可以加計扣除,119號文,則沒有上述限制。
四、研發費用擴圍與限制并舉
不是納稅人會計記錄的研發費用都可以加計扣除,稅法對研發費用的范圍進行限定。119號文新增外聘研發人員費用,擴大相關費用范圍,但將相關費用限定在費用總額的10%以內。需要注意的是,科研用房的折舊,仍不在加計扣除之列。
119號文將研發費用的分類更加條理,具體包括:
(一)人員人工費用。
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工資薪金、基本養老保險費、基本醫療保險費、失業保險費、工傷保險費、生育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,以及外聘研發人員的勞務費用。
(二)直接投入費用
1、研發活動直接消耗的材料、燃料和動力費用。
2、用于中間試驗和產品試制的模具、工藝裝備開發及制造費,不構成固定資產的樣品、樣機及一般測試手段購置費,試制產品的檢驗費。
3、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、設備的運行維護、調整、檢驗、維修等費用,以及通過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、設備租賃費。
(三)非直接投入費用
新產品設計費、新工藝規程制定費、新藥研制的臨床試驗費、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費。
(四)折舊費用
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、設備的折舊費。
(五)無形資產攤銷
用于研發活動的軟件、專利權、非專利技術(包括許可證、專有技術、設計和計算方法等)的攤銷費用。
(六)擴大相關費用范圍但限定金額
將116號文和70號文規定的資料費、翻譯費、評審費等歸入相關費用,但是相關費用的范圍擴大到包括專家咨詢費、高新科技研發保險費,研發成果的檢索、分析、評議、論證、鑒定、評審、評估、驗收費用,知識產權的申請費、注冊費、代理費,差旅費、會議費等。但費用總額不得超過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總額的10%。
五、合作開發沒有變化
合作開發,沒有變化,還是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擔的研發費用分別按照規定計算加計扣除。
六、委托開發重大變化
委托開發變化較大,體現在三個方面:
(一)限定委托開發扣除比例
119號文將委托開發的費用扣除比例,限定為80%,按照費用實際發生額的80%計入委托方研發費用并計算加計扣除。也就是說,如果委托開發支出是100萬,能作為研發費用的只是80萬,可以扣除的費用是120萬。受托方不得再進行加計扣除。委托外部研究開發費用實際發生額應按照獨立交易原則確定。
116號文件沒有限定委托開發的扣除比例。
(二)非關聯方不再要求提供明細
根據116號文,對委托開發的項目,受托方應向委托方提供該研發項目的費用支出明細情況,否則,該委托開發項目的費用支出不得實行加計扣除。這對許多納稅人而言,比較麻煩。119號文則規定委托方與受托方存在關聯關系的,受托方應向委托方提供研發項目費用支出明細情況。也就是說,非關聯關系,不必提供明細。
(三)委托境外研發不得加計
119號文規定,企業委托境外機構或個人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,不得加計扣除。
七、集團組織研發基本沒變
119號文延續116號文關于企業集團集中研發的項目,其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,可以按照權利和義務相一致、費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則,合理確定研發費用的分攤方法,在受益成員企業間進行分攤,由相關成員企業分別計算加計扣除。但是廢止了116號文關于稅企就分攤金額發生分歧時由總局或省局裁決的規定。
八、會計核算要求
119號文對會計核算要求有以下3點:
1、按會計制度對研發支出進行會計處理;
2、加計扣除的支出,按項目設輔助賬;
3、不同項目,分別歸集研發費用
企業應對研發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分別核算,準確、合理歸集各項費用支出,對劃分不清的,不得實行加計扣除。
九、2015所得稅匯繳是否執行
119號文自2016年1月1日起執行。
2015年所得稅匯算清繳是否按照119號文執行?不應該按照119號文執行,因為盡管2015年所得稅匯算清繳在2016年做,但是相關事項都是發生在2015年。當然,如果稅務總局發文2015年匯算清繳適用119號文,則另當別論。
119號文一個寬容的規定是,符合規定的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條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時享受該項稅收優惠的,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備案手續,追溯期限較長為3年。能不能追到2016年之前?應該不能。
十、潛在風險
119號文規定,稅務部門應加強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的后續管理,定期開展核查,年度核查面不得低于20%。